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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被车撞死,车主是否应当赔偿? 办理一起宠物狗主人要求赔偿案
来源:李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量:1155

小狗被车撞死,车主是否应当赔偿?

李春萍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宠物狗主人要求赔偿案

【承办律师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李春萍 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5日,被告李某持证驾驶轿车沿威海市某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门附近时,压死原告王某养的泰迪犬一只,泰迪犬年龄为1年零8个月。事故发生后,威海交通第一大队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购买泰迪犬的费用、为泰迪犬办理美容月卡费用、购买狗粮费用、以及其他购物费用)、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万元。双方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环翠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承办过程: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李春萍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详细查看了事发的监控录像,交警部门对事发现场的勘验记录,并结合原告王某就本案提供的诉讼证据材料,李春萍律师同时查阅了《侵权责任法》、《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王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无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是被告所压死的小狗的所有权人。事发时,小狗没有系犬链,原告也没有出具《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根据《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犬未挂牌、在限定时间以外出户或进人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一律视力野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有理由认定,王某并不是小狗的所有权人,那么王某就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无权要求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二、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如果原告能够出具证据证实其是狗的所有权人,并能够出具证据证实其系合法养犬,且能够证实其在事发地点遛狗属于合法行为。原告还其应当提供购买小狗的有效凭证。另外,原告没有给小狗设置狗绳况且是在公共场所遛狗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原告亦是无证养犬,更是非法的,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狗虽然是有生命的动物,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狗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能属于权利的客体,属于其主人的财产,因此,原告的泰迪犬属于财产。除购买狗的费用外,原告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出相关费用,均不属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三、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综上,本案仅是一个宠物犬,并不符合最高人法院规定的属于精神抚慰金支持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亦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采纳了李春萍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依法认定原告违反《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饲养宠物狗,且在外出时未对其宠物狗系犬链,被告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驾驶,因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鉴于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法院依法认定泰迪犬的价值为5000元,被告应担承担的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财产损失,不予支持,要求支持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李春萍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合法权益,为被告减少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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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萍
  • 执业律所: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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